(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林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唐娟,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起,被告人陈某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开始为赌博网站做代理。黄某某给了陈某一个网络赌博账号,该账号所属网站级别为总代理,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具体操作办法是陈某通过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发展“下线”,并按照投注额1%提成。被告人陈某、林某将陈某、何某、黄某(上述三人已被判决)以及刘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展成为下线,并提供网络赌博账号和赌资交收账号,收受下家的赌博投注资金,汇入林某的农行账户;之后将赌资从林某账户转入陈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再将赌资汇入其上家黄某某的农行账户中,完成赌资交收。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林某,通过收受投注资金共抽水渔利约15000元人民币。另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桥苑新村某房将被告人陈某、林某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SonyEricsson”手机一台、“Samsung”牌手机一台、黑色电脑主机箱三台及现金人民币8122元,从被告人林某处扣押用于在赌博网站上投注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用于联系赌博投注的三星牌手机一台以及现金人民币49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证人王某、姚某、陈某甲、黄某、吴某甲、刘某甲、黄某的证言及王某甲、姚某甲、陈某乙、刘某乙、黄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林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赌博网站页面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林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收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提供银行账户给陈某,且仅帮助陈某接听投注电话,以及在陈某没有时间的情况下收受投注及下注,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关于从被告人陈某、林某处扣押的财物是否应当没收的问题。经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被扣押“SonyEricsson”手机一台、“Samsung”牌手机一台、黑色电脑主机箱三台是其供犯罪所用的,亦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8122元及被告人林某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49300元是二人的违法所得,故对上述财物不予没收。根据被告人陈某、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林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且对二人均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从被告人林某处扣押的犯罪用工具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申诗炜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凌文彬附裁判依据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