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董银华与骆志、文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骆某,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76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骆某。被执行人文某。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骆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138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骆某、文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骆某、文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骆某、文某收入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小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