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商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苏正吉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必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正吉投资有限公司,刘必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商初字第0028号原告江苏正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沿海化工园区北区中山二路。法定代表人朱国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韦何,江苏省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必选,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正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必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正吉投资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