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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倪代弟、潘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倪代弟,潘宝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46号。负责人赵作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志静,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镇,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代弟(曾用名倪立群),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宝华,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诉被告倪立群、潘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阎晋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春亮速录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