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汉石与汪霞、丁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石,汪霞,丁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陈汉石。被执行人:汪霞。被执行人:丁爱国。申请执行人陈汉石与被执行人汪霞、丁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汉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汪霞、丁爱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霞、丁爱国向申请执行人陈汉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740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567.5元(从2015年2月2日始算至2015年4月29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95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4790元,以上款项共计335435.5元。但被执行人汪霞、丁爱国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霞、丁爱国的银行存款33543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