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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运川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运川,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李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运川。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李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号。法定代表人喻红利,董事长。李运川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重庆市李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行终字第39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运川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3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行监(2015)50000000067号行政抗诉书,以原裁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裁定结果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钱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其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