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路林青、王兴峰与杨振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林青,王兴峰,杨振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路林青。申请执行人王兴峰。被执行人杨振关,阳信县河流镇大杨村。申请执行人路林青、王兴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振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审理作出的(2014)惠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经申请人路林青、王兴峰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惠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