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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璐璐与王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2月13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瑞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份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相识,2014年5月30日结婚,2014年9月19日生一男孩王某某。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深,婚前原告多次殴打被告。由于原告婚前怀孕,为了孩子同意和被告结婚,被告保证不再殴打原告。但是婚后被告再次殴打原告。现原告诉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现在孩子还太小,对孩子影响不好。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2、保证书一份;3、户口本复印件。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原、被告诉辩、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3年12月底相识,2014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19日生育一男孩王某某。两人婚后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现原告诉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结婚,并生育一子,有一定感情基础,现虽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若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两人的婚姻仍能够和谐美满,故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