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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连河与薛耀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连河,薛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原籍河南省鄢陵县马坊乡,现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薛耀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王连河与薛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借款20000元,承担诉讼费195元。本案执行费203元,共计2039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薛耀辉下落不明,经本院严格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民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