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庄天赐与蔡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网)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天赐,蔡鹭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171号原告庄天赐,男,住丰泽区。被告蔡鹭雄,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庄天赐与被告蔡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鹭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鹭雄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家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