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宁廉昂与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五建筑公司有限公司开发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廉昂,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分公司,苏金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廉昂,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松,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负责人:吕清坤,该公司经理。一审第三人:苏金培,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再审申请人宁廉昂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开发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苏金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廉昂申请再审称:(一)宁廉昂与五建开发分公司恶意串通,提高房价以获取银行的高额贷款,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为阴阳合同,二审法院认为《商品房购销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是错误的。(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价格是为了获取更多的银行贷款,既然价格条款无效,也应认定《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定合同其他条款不一定无效是错误的。据此,宁廉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宁廉昂与五建开发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宁廉昂以恶意串通做高房价骗贷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并提交了一份其与苏金培及五建开发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予以证明。虽然《补充协议》约定有宁廉昂购买房屋的实际单价与《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同的内容,但是单凭一份《补充协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该协议实际履行。由于宁廉昂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已经实际履行,银行在宁廉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后,通过已经生效的裁判实现了债权,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并无明显不妥。宁廉昂关于《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宁廉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廉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振宏代理审判员 许东平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时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