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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佟文广与佟文良、葛瑞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701号原告佟文广,市民。委托代理人宋淑洁。被告佟文良,男,1963年10月31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城关四街东外环路西吉祥尚府小区斜对过鑫源煤炭经销处,身份证号130322196310310014。被告葛瑞芬,女,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0322196509210061。原告佟文广与被告佟文良、葛瑞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红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文广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淑洁、被告佟文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瑞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文广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2007年以来,我跟被告做水暖工等杂活,由被告负责开工资,截止到2012年底,被告共欠原���工资款27000元。找被告索要,被告总是推拖。后被告葛瑞芬于2014年7月31日在二被告家给我打了一张欠条,欠款人是佟文良,当时二被告均在场。但欠款至今未给付。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要求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佟文良辩称,欠钱是事实,我们给四街小康楼盖楼,做的水暖工,现在的钱都要不来,原告在那干活着,工程扔了好几年了,干活的钱都没给,这三年我追着要,我们的工资都没有给呢,不光是欠原告的,等钱拨下来再给他。原告佟文广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1份。内容为“今有佟文良欠佟文广工资款截止2014、7.31,共计贰万柒仟元整。欠款人佟文良,2014、7、31”。用以证明从2007年至今,被告不仅是四街这一项工程,还有其他多处工程,我跟着被告干活也是多处干,被告大多数的工程款已经结���了,当时我是给被告干活,不是给开发商干活。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并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欠条是我所写,对欠款数额无异议。经本院审核,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佟文良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被告佟文良与被告葛瑞芬系夫妻关系。自2007年,被告佟文良雇佣原告佟文广做水暖工等杂活,由被告负责为原告开工资,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27000元。2014年7月31日,二被告均在场情况下,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见原告提交的证据)。该欠款至今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佟文广为被告佟文良干活,由被告佟文良��原告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佟文良认可其欠原告工资款27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另被告佟文良与葛瑞芬系夫妻关系,且佟文良庭审中认可其承包水暖工程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佟文广主张被告佟文良、葛瑞芬给付劳务费27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文良、葛瑞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佟文广劳务费人民币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佟文良、葛瑞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蒋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李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