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和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顾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