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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袁某某合同诈骗、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唐山市遵化市。2013年12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金澎,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行贿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金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5年1月22日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4月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长深高速修建遵化至南小营段时,需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对一些线路进行拆改。经唐山市移动公司批准,该拆改工程承包给了河北省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而后嘉意诚公司又将该线路拆改工程承包给被告人袁某某具体施工。此后,袁某某冒用遵化移动公司的名义,利用假的遵化移动公司的行政公章、负责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私自与长深高速指挥部签订合同,骗取青苗补偿款13.16万元、冯各庄天桥光缆拆改工程款31.21万元。2009年-2013年初,被告人袁某某为感谢或谋得唐某某在工程上的关照,先后六次对唐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4万元,购物卡2千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要求以合同诈骗罪和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指控上述事实时,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袁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不是事实。青苗补偿是徐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把附着物的实际数报到高速指挥部,经物价局评估后让他找唐某某盖章。青苗补偿是施工合同之外的费用,是他应该得的。冯各庄线路拆改是徐某某给他打电话说高速在冯各庄道口修建天桥,移动线路需要拆改,让他结合高速的人到现场看看,并表示这次的工程费都给他,让他找唐某某盖章。冯各庄天桥是他施工的,应该是他的工程款。关于行贿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第3项和第6项认可,其他的不认为是行贿。第1项是唐某某向他借的,第2项是唐某某让他以施工队长的身份把整改费4万元从宏泰手里拿给唐某某,并不是从他的工程款里给的唐某某,第4项是唐某某要的钱,应该董大朋支付,董大朋也同意给,第5项是唐某某让他帮忙租车库,他怕施工的时候刁难他,没办法给了1万元。袁某某的辩护人张金澎认为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袁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自己不具有遵化移动公司的授权,利用假的遵化移动公司的行政章、负责人名章及财物专用章。涉案工程实际存在并已实际履行,履行结果经过高速公路方确认。高速指挥部的林铁成已证实青苗补偿费是在工程款之外在施工过程中给所涉老百姓造成青苗损坏的补偿,且不包括在2009年5月18日的合同中。被告人袁某某支领冯各庄天桥拆改工程款和青苗补偿费是合理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没有受害人,犯罪一说不能成立。关于行贿罪,2010年遵化市宏泰钢铁扩建项目中袁某某给了唐某某4万元,应认定唐某某贪污,第6笔行贿款3万元,双方均认可是借款。第3笔行贿款1万元应认定为索贿而不是行贿。袁某某有自首,立功行为。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的事实2009年5月,长深高速修建遵化至南小营段时,需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对一些线路进行拆改。经唐山市移动公司批准,该拆改工程承包给了河北省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而后嘉意诚公司又将该线路拆改工程承包给被告人袁某某具体施工。2010年4月24日,袁某某在未得到遵化移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假的遵化移动公司的行政公章、负责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私自与长深高速指挥部签订青苗补偿合同,开具发票,将13.16万元青苗补偿款据为己有。(二)行贿的事实1.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为感谢唐某某(原移动遵化分公司网络运维部主任)在工程上的关照,给予唐某某3万元好处费。2.2010年,遵化市宏泰钢铁扩建,需要对遵化移动公司通信电缆进行拆改,被告人袁某某为谋得唐某某在工程上的关照,给予唐某某4万元好处费。3.2010年,遵化建龙钢铁扩建修过街天桥,需要对遵化移动公司通信电缆进行拆改,被告人袁某某为谋得唐某某在工程上的关照,给予唐某某4万元好处费。4.2010年,遵化移动公司在遵化西留村乡东留村建设基站,被告人袁某某为了让基站建设在自己租赁的院内,给予唐某某1万元好处费。5.2012年底或2013年初,被告人袁某某给予唐某某好处费1万元,对唐某某在其工程上的关照表示感谢。6.2013年1月,被告人袁某某为感谢唐某某在工程上的关照,给予唐某某现金1万元,面值2千元的唐百购物卡一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合同诈骗的证据(一)书证1.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报告书:认证标的在价格认证基准日的价格合计为13.16万元。2.关于长深公路遵化至南小营段高速公路移动遵化分公司光缆拆改青苗补偿协议。3.拨款通知书、发票、转账支票存根、记账凭证,证实被告人袁某某以中国移动通信遵化分公司的名义领取13.16万元青苗补偿款的情况。4.代开发票申请表、发票存根,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开具13.16万元青苗补偿费发票的情况。5.工商银行遵化支行银行卡明细账、转账支票及背书,证实13.16万元青苗补偿款转入被告人袁某某工商银行账户的情况。6.移动公司遵化分公司证明2份,证实被告人袁某某不是移动公司遵化分公司员工,该公司亦未委托或授权过袁某某代表该公司办理任何业务,该公司未收到长深高速指挥部的青苗补偿款13.16万元的转账支票。7.遵化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2013年3月26日,袁某某在遵化市纪委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反映称遵化市移动公司唐某某给过他两个假章,几天后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假章交到遵化市纪委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及该两枚印章的印模。8.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3年5月18日,袁某某将“马小辉”的个人印章交到了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及该印章的印模。9.移动公司遵化分公司提供的2012年6月27日之前的该公司使用的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和“马小辉”法人印章的印模。10.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财务章的真伪问题,办案单位认为没有进行真伪鉴定的需要,故未对该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经侦支队在侦办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袁某某在交代涉案钱款去向时提到了几个证人,除孟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已制作询问笔录外,其他几个人的工作情况如下:范某某无法核实该人,张家坟村的女书记不予配合,新店子镇西委店村的电工无法核实身份。11.唐山市经济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关于红线外青苗补偿问题,因无法一一还原当时的具体施工现场,所以不能校对当时损坏的青苗数量。12.抓获经过:2013年12月23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袁某某到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送证据材料将其抓获。1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合同书复印件两份。14.(2014)遵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5)唐民四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5.被告人袁某某户籍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某证实,青苗补偿协议是他经办的,对方是袁某某经办的,办理青苗补偿合同时,和其他人是否联系过没有印象了。2.证人晏某某证实,青苗补偿费13.16万元的支票是他开具的,当时王暖和林铁成让他将收款人一栏空着。3.证人王某某证实,对青苗补偿费13.16万元没什么印象。支票上的收款方应当填写,特殊情况怕收款单位的名称写错,领票人将票拿回去填写。4.证人孙某某证实,施工单位有时写委托书让他们把支票开给个人时,一般开空头,公对公的空头支票他未批准过。对给遵化移动公司赔偿的事记不清了。5.证人卢某某证实,青苗补偿协议的甲方签字是他签的,当时指挥部派出核查现场的人应该是林铁成。6.证人唐某某证实,他是在2013年6、7月份与高速指挥部的林铁成吃饭时,得知袁某某于2010年5月从长深高速公路指挥部领取了13.16万元青苗补偿款。他认为青苗补偿协议中的补偿项目应该是不存在。青苗补偿的对象是在拆改过程中涉及到青苗损坏的老百姓。因为河北嘉意诚公司是具体施工单位,应由嘉意诚公司支付。但河北嘉意诚公司一次性承包给了袁某某具体施工,就应该由袁某某从他自己的工程费里支付。7.证人马某某证实,他没见过2009年5月19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与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也没经过他的手。8.证人徐某某证实,在将长深高速工程承包给袁某某时,他们就说好了,每公里他们公司支付给袁某某一定数额,包括所有的费用,不再单独支付青苗补偿费。9.证人徐某某证实,袁某某在他们公司承包线路拆改工作,正常情况下,承包费用是在开始承包时谈好每公里多少钱,工程完成后结账,不单独支付青苗补偿的其他费用。补偿款由施工队进行协调,少赔偿给老百姓的话就能多挣钱。10.证人徐某甲证实,他们公司与移动公司签订合同的价格已经包括了青苗补偿,他们外包的价格也包括青苗补偿,不单独支付。11.证人郑某某证实,他不清楚袁某某向高速公路指挥部索赔的那笔青苗补偿费是否在第一次那笔53.2万赔偿款里,即使有这笔青苗补偿费,袁某某也不应该要求获得,应该由他们公司向唐山移动公司索要。根据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唐山移动公司是在招标时一次性确定价格(包括施工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因素协调费),他们内部承包给袁某某是一次性确定价格。12.证人王某甲证实,他们承包给袁某某这个拆改工程是按照每公里定额承包给他的,具体数额得看图纸上实际施工的项目。是徐某某和袁某某定的,他不太清楚,但每个工程段的单价基本上差不多。他们规定的单价包括施工费和协调费,施工费就是干活时的人工费,协调费包括在施工过程中给人的补偿费等。比如袁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会损坏到周围村民的一些树木、庄稼等财物,就会赔偿给老百姓一些钱,这就从协调费里支付。不包括材料费,因为拆改所用材料有统一的规格,所以由唐山移动公司直接提供材料。移动公司承包给他们工程时,也是只包括施工费和协调费,不包括材料费。他没见过青苗补偿协议,他认为这笔合同的费用不应该产生。13.证人方某某证实,青苗补偿协议他不知道如何签订的,这是他后来在厨兴源饭店吃饭时,才听林铁成说起的。14.证人石某某证实,他不认识袁某某,也没有协调过村民关于红线外青苗补偿的事。15.证人孟某某证实,他和袁某某是朋友关系。2008年、2009年修建承唐高速遵化段时,移动公司对线路进行拆改,袁某某具体施工时,没有找他协调过他们村民青苗补偿的事。他打电话与谢广坡核实过袁某某是否给谢广坡进行青苗补偿的事,谢广坡说没有收到过袁某某给的补偿款。16.证人张某甲证实,他不认识遵化人袁某某,修建高速公路时,袁某某或是其他相关的人没有给过他们村委会或是村民补偿。(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袁某某供述,2009年长深高速修建时,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中国移动遵化分公司的线路拆改工程并分包给他,他负责具体施工。2010年3、4月份,嘉意诚公司老板徐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找高速指挥部领取青苗补偿费。他把材料报给了遵化市物价局,评定的是13万多元。《关于长深公路遵化至南小营段高速公路移动遵化分公司光缆拆改青苗补偿协议》上是唐某某盖的章。青苗补偿协议是他经手办的,徐某某授权给他的,他代表的是遵化移动公司。红线外的青苗补偿,他给过新店子镇疙瘩村的范国忠(东),,崔家庄乡老庄子村的谢广坡,这个是由村长孟庆伯协调的,可能是给了几百元钱。苏家洼镇新大屯村、力田庄村各有一户村民,他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记不清多少钱了;还有苏家洼镇张家坟村的女书记给了一千元。浑家屯村支书石记龙曾经帮他协调过几家老百姓,他支付了500元。新店子镇西委店村电工,记不清多少钱了。还有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碰到老百姓的树苗或是庄稼,一些地痞也会找他要钱。他给钱没有凭证,流水账也没有。青苗补偿这份协议的评估标的是他上报的,他没有原始的上报依据凭证。他认为上报时报少了。(四)鉴定结论经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委托,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移动遵化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进行了检验鉴定,检验意见为:1.青苗补偿协议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的印章印文与遵化市纪委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法人“马某某”印章印文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编号为00019941发票上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与遵化市纪委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3.遵化市纪委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提供的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4.青苗补偿协议中“马某某”印章印文与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提供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5.遵化市纪委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供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与2009年两张发票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二、关于行贿罪的证据(一)书证1.2010年5月27日付款给董某某3.6万元基站土地租赁费的相关票据。2.唐某某的生效判决书:2013年12月15日唐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四份,证实对被告人袁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部分证据的来源。4.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提供的关于唐某某的人口信息、工作履历表、工作经历说明的复印件。唐某某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北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运维部主任职务。(二)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证实,2009年前后,大概是7、8月份,他嫂子徐彩霞在自己亲戚开的烟酒超市帮忙干活,这个超市想进一批月饼,资金周转不开,他就打电话向袁某某借,袁某某借给他了3万元,过了些日子,他说把这3万元钱还给袁某某,袁某某说不用了,就当是给他的好处,他一时贪心就自己留下了这3万元钱;大概2010年,上关水库下有一个宏泰铁矿开发扩建,需要拆改移动公司的通信光缆,他把这个工程交给袁某某,暗示袁某某将这个工程款给他。后来他就带着袁某某在遵化移动公司门口附近见了宏泰铁矿的负责人,并把袁某某介绍给了对方,之后宏泰铁矿的负责人在袁某某的车上就给了袁某某4万元的工程费。宏泰铁矿的那个人走后袁某某就把这4万元钱给了他;2010年的时候,遵化建龙钢铁公司要在公司门口修建过街天桥,需要对遵化移动公司的通信光缆线路进行拆改,他把袁某某引荐给了建龙钢铁公司行政处的陈立双和钱学勇。过了不久,袁某某约他在包工队驻地遵化东留村见面,在袁某某的车里给了他4万元现金,他就收下了;2010年的时候,遵化移动公司在西留村乡东留村建设基站。董大朋是这个村的村民,有一个院子的一半租给了袁某某,经过他和董大朋商议,最后谈妥租用董大朋的院子建设基站,每年租金1.2万元,三年付一次,租期是二十年。等到遵化移动公司支付给袁某某3.6万元的租金时,袁某某给了他1万元好处费;2012年10月他买了一辆新车,打算在他住的丽景花园小区租一个车库。在2012年底或2013年初,他给袁某某打电话问多少钱能租车库,袁某某当时就说出钱给他租一个。一会袁某某来了,见面后袁某某非要给他1万元钱,让他用这笔钱租车库。他一想这一年确实给袁某某介绍了不少工程,推辞几下就收下了;大约在2013年1月份,他收受过袁某某给的1万元好处费和2000元百货大楼购物卡。袁某某主要是因为他的身份在工程承包中起了作用,才给他钱。(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袁某某供述,2009年或者2010年,一天唐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一个亲戚开的烟酒店要进货,向他借10万元钱。他凑齐3万元给唐某某送过去了。为了感谢唐某某并继续维持关系,唐某某跟他借钱后,他干脆就不要了,就算送给唐某某的好处费;大概2010年,上关水库下的宏泰铁矿扩建,要拆改移动公司的通信光缆,唐某某把这个工程推荐给他干了,那天他和唐某某还有宏泰铁矿的人在他的车上见的面,宏泰的人把4万元钱给他后就下车了,随后他就把这4万元钱又给了唐某某;2010年遵化建龙钢铁公司要在单位门口修过街天桥,需要拆改移动公司的通信光缆,唐某某让建龙钢铁厂把这个工程交给他干,在施工期间,他在唐某某车里给唐某某6万元现金,唐某某客气几句就收下了,并且还说要给建龙钢厂一个姓乾的2万。2010年的时候,遵化移动公司在西留村乡东留村建设基站,开始的时候并不想在董大朋家,他找到唐某某说,建在董大朋家吧。唐某某说得给他一万元钱才可以,董大朋也就同意了。事后他就给了唐某某1万元钱。因为董大朋的院子早就被他租下来了;2012年底或2013年初,一天唐某某问丽景花园有没有出租车库的。他开车赶到丽景花园小区,把1万元现金塞给唐某某;2013年1月快过春节的时候,他开车到唐某某老家附近的新黎河桥东的道边上,唐某某上了他的车,他给唐某某1万元现金和一张2000元面值的唐山百货大楼购物卡。他给唐某某送钱是为了对唐某某表示感谢,处好关系后唐某某会给他介绍工程,在验收中给他方便。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青苗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亦未认定青苗补偿款系被告人袁某某合法取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青苗补偿款系被告人袁某某应得款项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某与长深高速指挥部签订的冯各庄天桥拆改工程合同中虽系冒用遵化市移动分公司的名义,但该工程确实存在,且由被告人袁某某具体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骗取冯各庄天桥拆改工程款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袁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长深公路遵化至南小营段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人民币13.16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耿立军审判员  贾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