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某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41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雨,男,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雨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雨向被害人陈某飞谎称可以拿到内部价购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某的房产。由于被害人陈某飞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不足,不能办理购房贷款,被告人王某雨谎称可以用其朋友的身份做按揭贷款,但要被害人陈某飞将首付款57660元打到其朋友周某丹的银行卡上。2014年12月31日,被害人陈某飞将57660元汇款到被告人王某雨指定的周某丹的银行卡上,后被告人王某雨趁机逃跑。2015年1月22日,民警在深圳火车站将被告人王某雨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温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龙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