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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治市琪鑫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琪鑫散热器有限公司,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97号原告长治市琪鑫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屯留县城镇。法定代表人周琪,职务经理。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法定代表人李中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广,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琪鑫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琪鑫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琪鑫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申 艳审判员 张先成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