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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行审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某、高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临行审字第332号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建设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被申请人林某。被申请人高某。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计生征字(2013)第142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30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判员朱平审 判 员 侯玲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金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