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新疆菡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瑞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菡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瑞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新疆菡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法定代表人:李伟,系新疆菡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士磊。被告:王瑞浩,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菡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菡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菡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菡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94.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临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继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