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高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光与被执行人张耀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张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高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王光。被执行人:张耀元。申请执行人王光与被执行人张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威高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