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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65年,汉族,监狱职工,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6年,汉族,招待所病退职工,现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