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历执恢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晓云与翟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云,翟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恢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云,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翟建国,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晓云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云与被执行人翟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产及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就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晓云与被执行人翟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彬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盖 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