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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花日;额尔德木图;娜仁其其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花日,额尔德木图,娜仁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武根所,被执行人花日,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娜仁其其格,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呼北证内执字第13197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呼北证内执字第1319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海呼和审判员  苏 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