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连喜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504号罪犯张连喜。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7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云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连喜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赃款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13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连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杂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连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涉案赃款已退缴。本院认为,罪犯张连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连喜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