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柳州市柳北区长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李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