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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柳州市柳北区长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李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