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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0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90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15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6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先予起诉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多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