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蒋波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申诉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067号蒋波:你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00242号行政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复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7日收到你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你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本案第三人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遂征求本案第三人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在第三人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向其作出《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蒋波相关事宜的说明》,认为渝府[2009]118号批复系对重庆制药六厂于2002年将所持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特定事项的批复确认,涉及到经济利益,属于其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下,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8日作出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你不能公开其申请的信息符合前述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