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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昆荣与李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佘自朝,云南省牟定县人,住云南省安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宁有芬,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佘自朝的妻子。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昆明市xxx。负责人杨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镅,云南海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关于佘自朝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68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庭缴纳执行款36842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杨文雁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