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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徐海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海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冯涛,行长。被执行人徐海鸥,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海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