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建阳市美乘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明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阳市美乘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游明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建阳市美乘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址地建阳市塔下工业园区白茶铺。法定代表人施祖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端平,男,住福建省建阳市潭城周墩,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施丽珍,女,住福建省建阳市嘉禾南路富林新村188号,系公司员工。被告游明钦,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阳市美乘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明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阳市美乘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阳市美乘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游明钦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阳市美乘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建阳市美乘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铸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