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本民一终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溪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民一终字第00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庆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浩俊,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勇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井跃,该公司综合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立,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本溪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潘秀菊审 判 员 孙 源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