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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与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何相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何相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49号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经营者:李文涛。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经营者:陈丹教。被告何相香。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诉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何相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并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的经营者李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何相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诉称,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于2012年开始同本批发行做生意,后以生意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多次拖欠货款,一度达到8万多元,后经不断追讨,偿还了部分货款,现仍欠货款42000元,经过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清还,故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何相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一、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一份、李文涛身份证原件一个,证明原、被告的主体;2、中山顶吉妙味副食店销售单原件十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3、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42000元。二、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何相香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庭审过程中,案外人刘某甲持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经营者陈丹教、被告何相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到庭称:其与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经营者陈丹教为兄弟关系。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经营者陈丹教与被告何相香为夫妻关系。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经营者陈丹教、被告何相香收到开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电话委托其前来参与庭审,并向其承认经营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时确实欠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货款42000元,但因现没钱,希望待其追偿到其他人拖欠的货款后,再将钱归还给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该笔货款与被告何相香无关,她没有参与经营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现陈丹教已经没有经营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因刘某甲并未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件,故其并未参与本案庭审。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何相香没有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可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的经营者为李文涛,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的经营者为陈丹教,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持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与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自2012开始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供应调味品给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支付货款。双方交易往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在客户为宏欣副食的销售单上标注的名称为中山顶吉妙味副食店。2014年2月27日,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何相香签下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注明“今欠顶吉货款肆万贰仟元正(42000元)”,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在欠条上盖章确认,被告何相香在欠条上签名确认。后该款项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陈丹教与何相香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向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购买调味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受保护。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应足额支付货款。本案中,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拖欠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货款42000元,这有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盖章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对此负有清偿的义务。另经本院查实,陈丹教是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的对外债务应由其经营者陈丹教承担。另被告何相香在欠条上签名,确认拖欠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货款42000元,而且陈丹教与何相香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应与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的经营者陈丹教共同承担责任。故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请求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经营者陈丹教、何相香支付货款420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何相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的经营者陈丹教、被告何相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货款42000元给原告中山市西区顶味食品批发行的经营者为李文涛。如果陈丹教、何相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开平市沙冈宏欣商行的经营者陈丹教、被告何相香承担。原告已缴纳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炳炎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人民陪审员  戚晓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淑贤黄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