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代静静申请执行伊宁市闵航轻钢彩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静静,伊宁市闵航轻钢彩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代静静。被执行人伊宁市闵航轻钢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龙,经理。原告代静静申请执行伊宁市闵航轻钢彩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713元,执行中,经我院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伊宁市闵航轻钢彩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伊宁市闵航轻钢彩钢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伊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