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372-1号原告: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林英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志强,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95元,由原告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金华审 判 员 柏从燕人民陪审员 梁华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克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