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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某、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初字第382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德胜,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从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从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德胜、被告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从某某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从某某供货,后因被告无力支付,尚欠30000元货款。2014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均拒还。被告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1、2014年9月24日被告给原告打的欠条一张,证明原告主张被告欠款的事实。2、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从某某辩称,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被告从某某与原告有业务关系,2013年因被告的眼受伤就没再经营,原告和一姓马的是合伙,开始欠原告和姓马的钱数额较多,还款过程中,2012年下半年,被告从某某通过王恒的帐户给姓马的打了30000元,这30000元应由姓马的给原告杨某某。到2014年9月24日打条时,就剩这30000元没还了。因被告将钱转给了姓马的,所以应该有姓马的还给原告。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欠条及户籍证明均无异议。认可欠条是被告从某某本人所写,与被告杨某某也是夫妻关系。被告就其辩驳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杨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被告从某某为原告杨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杨某某砣子款30000(叁万元)。从某某2014年9月有24日。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从某某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认可是其本人所写,只是主张将30000元款于2012年下半年还给了原告的合伙人,但被告对其辩驳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辩驳不予支持,被告从某某应按欠条的约定偿还原告砣子款30000元。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杨某某也未提供证明被告从某某与原告约定系被告从某某个人债务的证据,故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告杨某某应与被告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原告主张之日即2015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货款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货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7日原告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货款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杨某某对上列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