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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艾诗秀、赵宝菊等与宜昌市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诗秀,赵宝菊,汪艳平,宜昌市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艾诗秀。原告赵宝菊。原告汪艳平。以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以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伍家岗区八一路勤兴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彭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利明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诗秀、赵宝菊、汪艳平与被告宜昌市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诗秀、赵宝菊、汪艳平自愿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市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诗秀、赵宝菊、汪艳平的撤��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诗秀、赵宝菊、汪艳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艾诗秀、赵宝菊、汪艳平共同负担。审判员 望 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倩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