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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行审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仙居县药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仙居县药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仙行审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光灿。委托代理人庄继中。被执行人仙居县药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明。申请执行人市监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市监处字[2014]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监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标的不清,无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长  张福弟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潘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