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与项友焕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项友焕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972号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新世纪广场西侧。诉讼代表人:吕忠仁,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苍南天原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爱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友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友焕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