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晓春与黄雪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春,黄雪华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林晓春。委托代理人廖先传,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雪华。委托代理人谢小岩,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方昭,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晓春与被告黄雪华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春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晓春承担。审判员 谢 兰 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嫔(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