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白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兰州交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黄海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交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黄海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白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兰州交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幼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川,男,汉族。被告黄海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交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海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交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交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兰州交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剩余224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师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海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