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家成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家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488号罪犯李家成。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0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家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未退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家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家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家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家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家成,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9分。2014年1月、2014年10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履行。未退赃款予以追缴。但该犯提供了扬州市广陵区汶河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李家成的××人证。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家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该犯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家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