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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李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