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李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