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拴海与吕西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拴海,吕西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孙拴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西皂,男,汉族,农民。孙拴海与吕西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孙拴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吕西皂归还借款27700元及1600元、并从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利息400元直至还清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284元。本案执行费3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吕西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0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