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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成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龙增群与荣成市埠柳镇坎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增群,荣成市埠柳镇坎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成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龙增群,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埠柳镇坎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埠柳镇坎地村。法定代表人孙磊,村委会主任。原告龙增群与被告荣成市埠柳镇坎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辉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龙增群、被告法定代表人孙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增群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月1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该村共计7.18亩土地承包给原告,原告自此开始在该土地种植经营。2003年原告外出经商,诉争土地交由家人代种,2011年10月被告将土地收回,不让原告种植经营。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7.18亩。被告荣成市埠柳镇坎地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关于是否应当把原户口在本村,迁出后又迁回本村的村民的土地予以归还,经我村两委决定,由本村村民进行表决,经投票表决,我村30户同意返还土地,47户不同意返还,现村委意见是不同意将土地返还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民,1999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土地面积为7.18亩,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9年1月起至2029年1月止。期间,原告户口迁出至荣成市港西镇政府驻地工人新村,并于2007年重新迁入坎地村。2011年10月,被告将原告承包土地收回,不允许原告继续种植经营。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遂成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在案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真实有效,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该合同,承包期内,原告虽将户口迁出,但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而且后又迁入本村,故被告将原告承包土地收回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荣成市埠柳镇坎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争土地7.18亩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雯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