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叶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叶志,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城关镇万寿路南侧刘楼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叶保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叶志(李业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商丘市黄金路南头。法定代表人:胡思,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法定代表人:马榜拴,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法定代表人:刘新化,该乡政府乡长。上诉人李叶志、商丘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2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该案两原告为各自独立的法人,各自权利义务独立,不应在同一案件中作为共同原告进行诉讼,其共同要求支付工程款500万元,是为了规避级别管辖。二、一审裁定认定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所欠工程款为270万元,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所欠工程款为230万元,欠妥。请求撤销商丘市中院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273-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睢阳区人民法院或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系各自独立的法人,所建工程虽然属于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工区,但不是同一个工程,其工程款分别结算,都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条件。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商丘辖区,所主张的被告欠付工程款为270万元,按财产纠纷级别管辖规定,原审将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人民政府、商丘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李叶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林州市,所主张欠款230万元,按财产纠纷级别管辖规定,应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上诉人起诉标的额为270万元、230万元是否虚构欠款数目、虚假诉讼等,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李叶志、商丘市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273-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