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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敏、俞斌与俞斌、潘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俞斌,潘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412-1号原告赵敏。被告俞斌。被告潘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与被告俞斌、潘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敏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斌、潘淑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撤回对被告俞斌、潘淑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365元,由原告赵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