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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林志斌、邵正德与邵正德、邵国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斌,邵正德,邵国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林志斌。委托代理人:陆于阳,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正德。被告:邵国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斌与被告邵正德、邵国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志斌负担。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彬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