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赫执字第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梦霞、张俊、张人杰、陈月华与薛玲、刘敏、姚灿、杨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益赫执字第844-1号申请执行人肖梦霞。申请执行人张俊。申请执行人张人杰。申请执行人陈月华。被执行人薛玲。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姚灿。被执行人杨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梦霞、张俊、张人杰、陈月华与被执行人薛玲、刘敏、姚灿、杨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薛玲、刘敏、姚灿、杨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肖梦霞、张俊、张人杰、陈月华与被执行人薛玲、刘敏、姚灿、杨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