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谢德军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德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98号罪犯谢德军,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1)昆铁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德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以(2001)云高刑终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三年六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2157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316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二○○九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一年三月十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二○一三年十月十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谢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德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