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占辉与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占辉,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占辉,工人。委托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天补镇。法定代表人:施善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东伟,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剑欣,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上诉人陈占辉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占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占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占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经被上诉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占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占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陈占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灿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