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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丁大恩与刘文革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大恩,刘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丁大恩,女,194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刘文革(刘衍金),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大恩与被执行人刘文革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刘文革履行的2728.60元(其中赔偿款2658.6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丁大恩。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